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5 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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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18周岁保单周年日前,我们按身故时主附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费之和×实际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后或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我们按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2倍扣除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18周岁保单周年日前,我们按身故时主附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费之和×实际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后或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我们按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2倍扣除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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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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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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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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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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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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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计分红)×2-已付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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